对于自费出国人员,目前我国依旧实行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没有服务年限限制,中学毕业生可直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留学手续,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经省、市、自治区教委或高教局自费留学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后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留学手续。
2、大专以上在校公费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3、各类人员的服务年限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土学位毕业生5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3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2年。
4、1993年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标准如下:
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元。
5、为鼓励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待续)